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772 錫安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09/12/17 發言時間 18:09:57
發言人 陳進安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50911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09/12/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2/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授權人訂定之。
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職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為決定之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備查。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發行人』)第六十條
之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
股權人累計取得『發行人』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9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900,000股。
四、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
(『發行人』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時程及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屆滿2年 25%
屆滿3年 50%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七年(『發行
人』第五十四條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一次行使認股權利,
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
使之。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
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十日內行使之。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五、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六、認股價格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
相關規定調整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
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七、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
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於
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
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將於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十一月三十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生效;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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