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746 台耀 公司提供
序號 6 發言日期 110/03/03 發言時間 17:08:00
發言人 羅玉貞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241072
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台新藥(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0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03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二年內,得視實際
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總經理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全職員工為限,其對象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包含符合
一定資格之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貢獻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同意。
(三)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
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收回之認股權憑證於本
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得視實際需要重新發行。
(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9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新股9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
權憑證後即可全數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5年,認股
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
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前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亦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
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四)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資遣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資遣生效日前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期認股權力。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個月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不適用。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發給認股權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五)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
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以後,本公司股務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若屆時尚未採用無實體發行者,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
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七)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掛
牌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
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
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
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如有違反之情事,
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2)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
他方式之處分。
(二)施行細則
本辦法之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及其相關手續、作業細節與時
間等,由本公司股務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三)其他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
觀環境變動時,應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修訂時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本辦法。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本辦法如有未盡規定之情事授權總經理全權處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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