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4105):晟德上訴最高法院確認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案,發回高院審理

日期2023-05-23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05 東洋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5/23    發言時間    15:04:11
發言人    張國江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26525999-2339
主旨    晟德大藥廠對本公司提起確認民國99年8月20日Risperidone 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案之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5/2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
4.事實發生日: 112/05/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
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晟德
大藥廠因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6.處理過程:
原更一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晟德大藥廠之請求,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
廠間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嗣晟德大藥廠上訴最高法院,經最
高法院審理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團討論後續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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