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華(4172)與廣東東陽光藥業合意終止N11005在中國授權協議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24-02-05
臨床商化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72 因華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2/05    發言時間    16:53:57
發言人    郝為華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760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廣東東陽光藥業(股)合意終止N11005 (口服胰島素)在中國授權協議
符合條款    第    8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2/05
說明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113/02/05
2.契約或承諾內容:
本公司與廣東東陽光藥業及南北兄弟藥業投資有限公司於2021年8月2日簽訂「口服胰島
素項目投資補充協議協議書」,三方同意南北兄弟於2020年5月14日與因華生技簽訂「口
服胰島素項目投資協議書」的所有權利義務轉讓廣東東陽光藥業,廣東東陽光藥業取得
N11005在中國區域獨家研發、使用、生產、上市、銷售及分銷權利。
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廣東東陽光藥業
4.與公司關係:無
5.終止之原因:
廣東東陽光藥業主導的口服胰島素療效學術臨床試驗之執行後,本公司未於112年9月15
日收到往下執行臨床一期實驗之里程碑金,故雙方協議終止N11005之授權,依終止協議
廣東東陽光藥業將歸還涉及N11005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分析方法、製造方法、專利
等),且不能使用取自本公司的任何相關技術資料與智慧財產權利。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1)本公司業已於109年取得第一階段里程碑金美金150萬元並於當年認列營業收入,
依合約無需退還,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具重大影響。
(2)收回相關權利後,本公司將掌握後續全球授權及銷售之主導性。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
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