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66 友霖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3/28 發言時間 18:12:37
發言人 黃春桐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325-7621
主旨 公告終止本公司與浙江京新藥業簽訂一項降血脂產品之授權合約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於110年7月9日與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新)簽訂降血脂
產品之授權製造及經銷合約,雙方就本協議約定後續於中國地區開展業務之義務及相
關費用均由京新承擔。於111年起本公司多次與京新溝通付款等事宜,直至112年間
因雙方對合約條例認知不同,故衍生京新公司向本公司針對該合約提付仲裁。
本公司評估在未接獲最終裁決前,京新公司應繼續履行合約。
本公司於113年3月28日接獲新加坡仲裁中心之最終裁決,裁決結果為
京新公司應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並終止合約。
3.財務業務資訊: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約700萬人民幣)。
4.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
情事而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有,請說明):
無
5.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所列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之情事。(若有,請說明):
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3/28 發言時間 18:12:37
發言人 黃春桐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325-7621
主旨 公告終止本公司與浙江京新藥業簽訂一項降血脂產品之授權合約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於110年7月9日與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新)簽訂降血脂
產品之授權製造及經銷合約,雙方就本協議約定後續於中國地區開展業務之義務及相
關費用均由京新承擔。於111年起本公司多次與京新溝通付款等事宜,直至112年間
因雙方對合約條例認知不同,故衍生京新公司向本公司針對該合約提付仲裁。
本公司評估在未接獲最終裁決前,京新公司應繼續履行合約。
本公司於113年3月28日接獲新加坡仲裁中心之最終裁決,裁決結果為
京新公司應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並終止合約。
3.財務業務資訊:依合約內容就裁決前所有費用加計利息償還本公司(約700萬人民幣)。
4.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
情事而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有,請說明):
無
5.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所列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之情事。(若有,請說明):
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