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09 昱厚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10/11 發言時間 20:08:07
發言人 徐悠深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970073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113年第1次現金增資 發行股數及募集金額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44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10/11
2.公司名稱:昱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7日金管證
發字第113034973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及綜合考量認購
人投資意願及資金募得之可行性,本公司擬將發行股數由原先申報 8,000,000
股調整為6,000,000股,其餘發行條件不變,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將調整為$1.5億,
業已接獲金管證發字第113035931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
原股東認購比例為90%,調整前每仟股認購約134.881股,調整後每仟股認購約
101.161股,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認購股數超過其股東認股比例,
本公司將訂定相關之補償方案。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交股款之超過股東認股
比例之原股東、員工等訂定相關之補償方案如下:
1. 適用對象:已繳交股款之超過股東認股比例之原股東、員工。
2. 申請期間: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下午12:30。
3. 補償方案: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註2)/365)】
4. 若仍未能於募集期限內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所繳納之
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台灣銀行之一年期定存
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為主管機關核備後二週內(約113年10月28日);應付款項
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牌告機動定存利率計算之。
5. 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已繳交股款之超過股東認股比例原股東、員工等,請於申請期
間截止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3432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02-25863117),逾期未申請者,視同
維持原認購意願。
6. 承諾書如下:
昱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一一三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3年7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9738號函申報
生效在案。原股東及員工未繳款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今因部份特定人策略性潛在投資人之公司策略改變,影響認股意願,
為順利完成此次現增案,業於113年5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視公司
實際需要及市場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在案,
再於113年10月1日提報董事會後,調整發行股數為6,000,000股,每股發行
價格為新台幣25元,募集金額新台幣150,000,000元,據以向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申請調降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以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以利公司
後續發展,避免有資金短絀之情形,進而造成公司股東權益受損。本人特別
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
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昱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徐悠深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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