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62 智擎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5/01/16 發言時間 15:00:35
發言人 張麒星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58228
主旨 智擎公司公告將獲得再授權收入美金150萬元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5/01/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1/16
2.公司名稱: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DMA) 接受Servier公司申請ONIVYDE新適應症上市後變更
案 (1L PDAC dossier,即申請一腺胰腺癌之組合療法),本公司授權合作夥伴
Ipsen公司於日前正式通知智擎公司將獲得美金150萬元之再授權收入(sublicense
revenue)。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
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