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

調適法規接軌產業 臺灣精準健康發展三箭齊發

撰文記者 彭梓涵
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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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調適法規接軌產業 臺灣精準健康發展三箭齊發

8月16日,由經濟部技術處指導、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主辦的「精準健康法制研討會」,規劃「核酸藥物」、「細胞及基因治療」、「精準醫療檢測」三大主題,集結生醫領域官、產代表,共同交流法制法遵議題,以促進精準健康發展。

撰文/彭梓涵、吳培安、巫芝岳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顧振豪副所長於論壇開場致詞表示,產業發展與法規的訂定方向密不可分,過去在討論產業發展上,臺灣法制議題少人著墨,大家多認為法律像是絆腳石角色、會妨礙創新。不過,近幾年臺灣思維改變,法律也有創新,像是透過法規沙盒計畫等,都是希望替產業取經更多國外經驗,他也期望藉由多項活動的跨域交流,提出各方需求挑戰,以提醒國內主管機關因應。

此次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規劃「核酸藥物」、「細胞及基因治療」、「精準醫療及檢測」三大主題,協助我國精準健康產業生態系不同角色間的知識與資源共享,建立跨域交流分享機會,最終形成法規上的共識,加速臺灣精準健康產業的落實與發展。


顧振豪開場致詞表示,產業發展與法規的訂定方向密不可分。(攝影/吳培安)

核酸藥物

方君仲»    歐美核酸藥物分類大不同     臺灣法規發展與日韓相當

在「核酸藥物」的主題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方君仲法律研究員,首先梳理歐美核酸藥物分類的現況與法規趨勢,他表示,核酸藥物是一個發展許久的領域,卻因新冠疫情,進而引發核酸藥物的熱潮。

目前核酸藥物可分為短鏈與長鏈,短鏈中主要以反義寡核甘酸(ASO)、短干擾核醣RNA (siRNA)、微小核醣RNA (miRNA)、RNA適體 (Aptamer)以及引導RNA (guide RNA),長鏈則是mRNA藥物與疫苗。

雖然核酸藥物發展有其歷史,但他指出目前先進國家美國、歐盟,對核酸藥物分類上,看法不太一致,整體來說,歐盟對於核酸藥物的分類較明確且細緻。

他以mRNA來舉例,目前FDA、EMA皆將「傳染病mRNA疫苗」比照「疫苗」的法規來監管。兩單位不同的地方在於,EMA規定若是涉及新遞送系統或含有新型佐劑或賦形劑,可能要做藥物動力學(PK),EMA也將計畫制定新的CMC指引,FDA則是有藥典針對mRNA疫苗之原料藥提供品質指引。

在「mRNA細胞療法」分類上,FDA是將一般治療癌症mRNA細胞療法或是mRNA CAR-T細胞療法,都歸類為「基因療法」;而EMA則是以治療是否與RNA相關來分類,若是攜帶CAR基因就屬於「基因治療藥品」,但如果需要在體外進行電穿孔進行細胞修飾的mRNA細胞療法就屬於「體細胞治療藥品」。

在「治療用mRNA」分類上,EMA是將治療用的mRNA歸類為「基因治療藥品(GTMP)」,且須經過完整的PK研究;FDA方面因為目前尚未批准以mRNA為主要活性成分的產品,監管方向可能屬於「基因療法」。

寡核苷酸部分,EMA與FDA都認為只要是化學合成,皆屬於化學藥品,不過在生物合成上,FDA僅將生物合成歸類為生物製品,EMA則將生物合成、具調節基因的療法歸類為基因藥品。

他也表示,臺灣目前核酸藥物產業與法規都在起步階段,與日韓進展相當,在寡核苷酸部分也已發布相關的CMC指導原則,預防傳染病用的mRNA疫苗也在草擬階段。


方君仲表示,目前美國、歐盟,對核酸藥物分類上,看法不太一致,整體來說,歐盟對於核酸藥物的分類較明確且細緻。(攝影/吳培安)

卓夙航»    全球首個近視RNA療法     臨床二期啟動中

這幾年臺灣也順應全球核酸藥物潮流發展,積極拓展該領域,不過,目前在臺灣以核酸藥物為主題,走入臨床研究的公司仍為少數,視航生醫創辦人卓夙航,則分享視航生醫開發已進入臨床二期的近視核酸眼藥水之發展歷程。

他表示,視航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其領先全球發現,當一個miRNA-328過度表現時,會促使眼球中的眼軸拉長而導致近視,便決定投入近視療法的開發,視航也在2014年到2016年間,獲科技部Si2C計畫3000萬元補助經費。

他分享,該眼藥水是以核酸干擾(RNAi)原理設計的小反義寡核苷酸眼藥水SHJ002,可中和近視中過度表現的miRNA-328,2021年視航在不到30天的時間,得到美國FDA無異議核准執行兒童近視臨床一期試驗。

該試驗不僅是全球第一個治療近視的RNA療法,也是臺灣第一個被美國FDA核准進行RNA試驗的First-in-Class新藥,目前SHJ002已完成臨床一期試驗,2022年也啟動臨床二期研究。

卓夙航也表示,當初會選擇使用核酸入藥,是因為核酸會受到核酸酶而代謝,但眼睛中的核酸酶表現比血液中少,具有在眼中保留較長時間的特性,SHJ002的臨床結果也顯示,與散瞳劑(Atropine)與角膜塑型相比,SHJ002眼藥水不只具有更好的治療效果、使用的便利性、舒適度、安全性也較好。

由於,他的研究也發現miRNA-328除了在眼球後端大量表現會造成近視,在眼球前端大量表現會造成乾眼症,因此,視航也投入乾眼症的適應症研究,2022年乾眼症的研究也在澳洲、泰國啟動臨床二期研究。


卓夙航分享視航生醫開發已進入臨床二期的近視核酸眼藥水之發展歷程。(攝影/吳培安)

產官協作共成長  助產業發展

在「核酸藥物」的主題演講後,綜合討論中方君仲、卓夙航、以及法信諾生醫張嘉銘董事長,一同針對臺灣核酸藥物發展之法規現況,以及如何加速產業發展等議題探討。

卓夙航表示,視航的RNA眼藥水在做臨床試驗時,有感國內外在對核酸藥物臨床開放態度的不同,因為在臺受限較多,因此選擇在美國或他地啟動臨床,他期望未來有更多與法規單位對談的機會,盼法規能適度調整。

張嘉銘也表示,目前政府正在發展核酸國家隊,但他建議臺灣在核酸產業鏈發展上,除了要有Pre-IND到上市階段產能配合的CDMO工廠,法規單位也應一同在其中制定相關法規,只有在各方彼此協作下,才能一起成長加速產業發展。


在「核酸藥物」的主題演講後,綜合討論中,法信諾生醫張嘉銘董事長表示,臺灣在核酸產業鏈發展上,除了要有Pre-IND到上市階段產能配合的CDMO工廠,法規單位也應一同在其中制定相關法規。(攝影/巫芝岳)

細胞及基因治療

劉越萍»    再生醫療雙法尚待下會期     特管辦法H2將公布成效報告

第二場以「再生細胞醫療的法制突破」為題論壇,衛福部醫事司劉越萍司長首先說明了臺灣細胞治療當前的法規架構。

她強調,安全性及有效性需要時間去證明,但總是會有一群患者急迫地需要創新療法。對法規單位來說,由於創新也意味著風險,如何和病患權益做出平衡,就需要高度謹慎的處理。

她指出,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皆已通過,能從既有的產業法規提供業者支持,而《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等雙法草案,雖然已經在今年2月送立法院審議,但在上個會期中,發現各界仍需要更多的溝通,需等待下次立法院會期審議。

劉越萍在會中首度透露,上路三年多的《特管辦法》目前已核可242案、總收案人數已超過1,200人,預計在今年下半年,就會先公布組織修復應用相關的細胞治療成效報告,治療項目包括:退化性膝關節炎、膝軟骨缺損、脊髓損傷、慢性難癒傷口等;不過,針對癌症的細胞治療分析較為困難,因此相關的成效報告會較晚公布。

劉越萍也針對外界對細胞治療亂象的質疑做出回應,表示衛福部已在網站及健保快易通App設置「細胞治療技術資訊專區」,全面性揭露細胞治療資訊,同時開放檢舉專區,只要檢具電子郵件信箱及相關佐證資訊,就可以至該專區或逕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檢舉,呼籲民眾善加利用,勿輕信來路不明的細胞治療業者服務。


劉越萍司長表示,上路三年多的《特管辦法》目前已核可242案、總收案人數超過1,200人,預計在今年下半年,會先公布組織修復應用相關的細胞治療成效報告。(攝影/巫芝岳)

李建謀»    臺灣再生醫療法規架構     比日本更加明確

富禾生醫總經理李建謀於其演講中首先介紹了日本再生醫療法規架構。他表示,日本在2013年確立「再生醫療三法」架構,包括做為母法的再生醫療促進法,以及規範臨床醫師的再生醫療安全性確保法、規範藥廠的醫藥品醫療機器法兩條子法。

其中,不只是他國關注、甚至連日本內部都多有批評的自由診療制度,即使和臨床研究一起規範在再生醫療安全性確保法之中。然而,在該法規範之下,截至今年6月30日,治療計畫多達5,243件,臨床研究計畫卻只有108件,日本的再生醫療治療計畫和臨床研究計畫,顯然形成劇烈的落差。

李建謀認為,臺灣的再生醫療法規架構雖然參考日本,但架構比日本更加明確,並且因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已經上路,因此不必再疊床架屋設母法,可從原先的三法簡化為再生醫療雙法。 

李建謀也彙整了目前雙法的爭議點,包括再生醫療法開放異體細胞來源、增加風險;醫院可自行成立營利生技公司,可能造成醫院與病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胚胎幹細胞在研究上未全面禁止;組織或細胞來源提供者,未能保障無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等,如在某些特定人口群或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等。 

李建謀同時表示,近期在富禾生醫的募資過程中,他充分認知到雙法的通過與否,不只是牽涉到產業遊戲規則的確立,還會影響到投資人的意願。因此,期盼未來雙法能夠順利通過。


李建謀認為,臺灣的再生醫療法規架構雖然參考日本,但架構比日本更加明確,並且因為新法已經上路,因此不必再疊床架屋設母法,可從原先的三法簡化為再生醫療雙法。(攝影/巫芝岳)

特管辦法仍不足以養活國內再生醫療發展需求

「再生細胞醫療的法制突破」綜合討論,由中央研究院基因體中心沈家寧研究員主持,並邀請到安侯建業(KPMG)健康照護與生技服務產業團隊蘇嘉瑞律師、永笙生技李冬陽執行長,與富禾生醫總經理李建謀,分享對臺灣再生醫療雙法的見解。

蘇嘉瑞強調,當初之所以選擇日本作為法規制定參考,是因為日本法規也是採醫藥二元體制,而美國、歐盟都是聯邦體系,規範方式不見得適合臺灣;他也強調,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開放有附款許可,其精神仍是基於風險利益評估,讓狀況危急的患者有機會嘗試已經有臨床二期證明安全性及初步成效的療法,且產品就算取得藥證,也需要做充分的上市後追蹤。

李冬陽也分享,特管辦法確實提供了一個跳板,讓再生醫療技術可以盡早在人體驗證後更快邁向下一步。但光憑特管辦法的核准案,恐怕很難養活國內所有的再生醫療廠商,因此,建議業者絕對不能只把市場放在臺灣和特管辦法。


「再生細胞醫療的法制突破」綜合討論,由沈家寧研究員主持,並邀請到安侯建業(KPMG)健康照護與生技服務產業團隊蘇嘉瑞律師、永笙生技李冬陽執行長,與富禾生醫總經理李建謀,分享對臺灣再生醫療雙法的見解。(攝影/巫芝岳)

精準醫療檢測

呂政諺»    LDTs產品數量、多樣性大增!    各國監管越趨積極

接著以「精準檢測」為主題,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呂政諺,分享國際精準檢測法規的最新趨勢。

他表示,臺灣目前以LDTs相關法規進行管轄,而LDTs是由美國首度定義而出,由美國聯邦醫療保險和補助服務中心(CMS)進行實驗室認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雖尚未直接管轄,但因為LDTs的數量及類型大幅增加、發展越趨商業化,FDA已逐步規劃監管中。

FDA在2014年發布LDTs監管架構指引草案(包括將LDTs進行風險分級等),但引起各界抨擊,於是另於2018年提出「評估精準且先進的體外臨床檢驗技術發展法」(VALID Act)草案,但至今尚未通過。

呂政諺表示,VALID Act比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更為嚴格,對於檢測的管理職責、品質稽核要求、人員、設計管理等都有要求,因此,許多反對者認為該法案會阻礙創新,並質疑FDA是否有足夠資源來履行。

而歐盟則已在2022年5月全面實施「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IVDR),由歐盟執行委員會(EC)執行,製造商須由公告機構(第三方認證機構,NB)進行審查;原先約有20%產品須由NB驗證,但執行IVDR下,將有80%的產品須經NB驗證。由於考量NB驗證能量不足,歐盟也依醫材風險等級不同而延長過渡期。

但至2025年5月27日止,所有原來歐盟市面上所有MDD/AIMDD證書相關產品都必須撤下。

韓國食品藥物安全部則在2019年修法將LDTs納入監管、於2020年實施,其分類相似於歐盟分1~4級。此外,韓國也在2016年修法,允許12項基因檢測(2020年擴增至70項),可由醫療機構以外的基因檢測機構直接提供消費者,主要限定健康領域或外觀特徵的檢測,如:落髮、皮膚老化、咖啡因代謝等。

日本則未設立LDTs專法,將LDTs稱為「自家調整檢查法」,且醫療用途之基因檢測僅能在醫療機構中執行。


呂政諺認為VALID Act比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更為嚴格,因此,許多反對者認為該法案會阻礙創新,並質疑FDA是否有足夠資源來履行。(攝影/彭梓涵)

陳祐寧»    援用指引/舉證實例加速審查

瑞磁生技副總經理陳祐寧,則分享了其公司申請FDA 510(k)的經驗。他表示,在美國,IVD的監管可分為一至三級、共有6,324項類別,以及基於人道恩慈、創新(De Novo)等的其他類別。他表示開發產品時,首先須釐清在FDA規範下的類別,因為,這關乎產品所能取得的保險給付。

而和FDA溝通時,需開宗明義表述產品用途、過去是否有相似產品已獲批等,而在試驗設計說明中,也應盡可能援用FDA的指引、舉例其他獲批產品的做法,或與其結果進行比對等,盡可能避免以開放性的問題讓FDA要求公司如何進行。在產品尚未開發完成前,也盡可能向FDA提出有意討論的問題,才能加快最終取證速度。

陳祐寧分享,基因檢測經常面臨需考慮整體經濟負擔、需要將統計數據轉換為科學實證的問題,在執行上也需要跨科整合醫療經驗、更高頻率的檢測、更友善的報告產出時間。

他也分享,以美國為銷售主力市場的瑞磁,在開發產品時,鎖定的是大型實驗室市場,並看準其缺乏多元、高通量、自動化的核酸檢測平台的缺口,因此將瑞磁的自動化系統MDx3000作為競爭壁壘。


陳祐寧表示,以美國為銷售主力市場的瑞磁,開發產品鎖定的是大型實驗室市場,並看準其缺乏多元、高通量、自動化的核酸檢測平台的缺口,因此將瑞磁的自動化系統作為競爭壁壘。(攝影/彭梓涵)

專家盼管理法規放寬  增進數據串聯運用

「精準檢測」論壇在綜合討論中,多位專家又進一步討論了未來臺灣法規可如何優化,以及個資保護的議題。

臺灣精準醫療產業協會理事長蔡政憲表示,從歐巴馬2015年宣布精準醫療計畫(Precision Medicine Initiative),且臺灣立刻跟進相關法規、推動精準健康至今,對於國內目前的發展環境他相當感謝,不過真正執行時,國內外都仍遇到各種障礙,例如:更多嚴管的法規可能阻礙創新等。

呂政諺表示,其實相對於美、歐、日、韓,臺灣在法規上幾乎是集結了各國的做法,要求相對嚴格。他認為,或許考慮低風險項目可豁免審查、中風險產品訂定特別機制以減少上市前審查等方式,又例如韓國「對許多低風險、外觀相關等檢測項目相對開放」的方式也可以參考。

陳祐寧則針對新冠疫情期間的EUA分享,不論國內外,在疫情下政府與民間其實都進行了更多討論會議,確定民間有足夠的資源才訂定審查方法,這樣的透明化溝通,是他們所見當時有別於以往的一大變化。

台基盟生技營運長雷志賢,則分享了其對國內基因檢測個資保護的看法。他表示,基因檢測相關數據的運用,未來或許需建立明確的法源,若臺灣要推行類似英國的新生兒基因檢測大型計畫,個資的安全就相當重要,需要謹慎以對。

資策會科法所資深分析師黃毓瑩也補充,目前國內健康與醫療資料運用上遇到最大的問題,是各類資料的主管單位皆不同、串連不易;若要能安全運用個資,最根本的解法仍應回歸到「個人授權同意」才行。

黃毓瑩解釋,這些相關數據大致可分為:生活方式數據(Lifestyle Data)、臨床數據(Clinical Data)和人體生物資料庫數據(Biobank Data)三大類。

生活方式數據因非醫療用,以商用合約和授權同意書進行規範即可,相對容易管理;臨床數據則主要由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管轄,但當研究計畫結束後就必須銷毀,因此也難以進一步利用;人體生物資料庫數據部分,則因為目前臺灣多家人體生物資料庫,仍互不相連、各家建制規範不同,因此,難以有效運用。


「精準檢測」論壇在綜合討論中,包括臺灣精準醫療產業協會理事長蔡政憲(左一)、台基盟生技營運長雷志賢(右二)等,進一步討論未來臺灣法規可如何優化,以及個資保護的議題。(攝影/彭梓涵)

>>本文刊登於《環球生技月刊》Vol.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