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權利範圍的爭議—案例探討

撰文特邀作者
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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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標的」,也就是授權「技術」,往往不容易用文字適切地特定其範圍。然而,授權技術的內容與範圍的確定,卻是技術授權合約品質良窳的重要前提。在締結技術授權合約之前,雙方的技術專家應該把技術的內容與範圍界定清楚。

文/邱子綾


【案例】甲研究機構把自行開發的X流感疫苗生產技術獨家授權給乙公司,讓乙公司進行X流感疫苗的生產銷售後,又開發出Y流感疫苗,並打算將研發成果獨家授權給丙公司進Y流感疫苗的商品化。
乙公司知悉Y流感疫苗的授權計畫後,立即向甲研究機構提出爭執。乙公司認為,Y流感疫苗的生產技術已經被X流感疫苗的生產技術所涵蓋,而且雙方的技術授權合約並未限制由乙公司生產的流感疫苗種類。因此,Y流感疫苗應該同樣由乙公司生產銷售。如果甲研究機構將Y流感疫苗的生產技術授權給丙公司,便違反了雙方獨家授權的約定。
但甲研究機構認為,XY兩種流感疫苗的生產技術在概念上雖然相同,但兩者技術內容仍有差異。況且,兩種流感疫苗是不同的重組病毒,但是甲研究機構並沒有把重組病毒的技術移轉給乙公司,而是將已重組完成的X流感病毒株交付給乙公司進行後續的疫苗商品化。所以,乙公司得生產銷售的產品種類,不會擴及到Y流感疫苗或其他流感疫苗。

合約文字過於簡略

上述案例的爭議主要涉及甲乙所約定的授權權利範圍,尤其是雙方的技術授權合約有關「授權標的」、「合約商品」以及「授權用途」的解釋與界定。

實務上,與授權權利範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