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月30日),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發布了最新細胞與基因治療指南草案,除了提出細胞治療可透過「傘狀試驗」(umbrella trial)機制,加速臨床開發速度外,也確定了基因治療中,多項療法即便使用「不同病毒載體」表現「相同基因」,在孤兒藥獨佔權(orphan exclusivity)的判定上,FDA仍會將之視為同樣產品。
該草案指出,在傘狀試驗中,針對同疾病、兩種以上的細胞或基因治療,得以僅使用一種試驗設計,並共享試驗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和主要試驗方法(master protocol);傘狀試驗中的每個候選產品,通常需申請個別的新藥臨床試驗(IND),但這些申請可以相互交叉引用。
FDA解釋,這種傘狀試驗設計,能提高產品開發的靈活性和效率,透過迅速確定可能更安全或更有效的產品,來加速早期臨床開發。
這項草案提出的框架,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提交IND時的重工問題;一個「主要」的IND,將包含該傘狀試驗的多數臨床訊息,而「次要」IND則不需要再包括這些訊息,只要交叉引用主要IND即可。
此外,傘狀試驗中,子產品的化學、生產與控制(CMC),以及藥理學和毒理學(P/T)訊息和其他數據,都應包含在各自的IND中;當需要加入新的研究組別(包括新版本的產品)時,申請者可提交包含相關CMC和P/T訊息的次要IND,同時交叉引用主要IND。
不過,若出現安全性疑慮,FDA可能會對整個傘狀試驗,或僅對個別研究組喊停。屆時,申請者除了至少要 為主要IND和受影響的次要IND,提交安全性報告外,若該問題可能影響傘狀試驗中的多個產品,則所有可能受影響的產品IND也需提交報告。
除了細胞治療的新指南草案外,FDA也發布了關於基因治療中,孤兒藥獨占權的最終版本指南,不過除了增加一些說明和範例外,基本上與去(2020)年1月公告的草案內容相同。
去年7月,生物技術創新組織(BIO)曾要求FDA對該草案作更詳細的說明,例如:對於表現不同改造基因(transgenes),或使用不同病毒載體表現同基因時,究竟是否被視為不同產品。
FDA在最終指南內指出,在孤兒藥獨佔權的認定中,「表現不同改造基因療法即被視為不同藥物」,而無關乎使用載體為何。
通常而言,使用不同載體的基因治療產品,即便表現相同基因,也會被認為是不同藥物。然而,對於基因改造產品,若載體差異非常微小,FDA可能不會出於讓廠商享有孤兒藥獨佔權的目的,將之視為不同藥物。
不過,若使用的病毒載體差異較大,可能影響免疫反應、組織向性(tropism)等,FDA仍會依個案判別。
(編譯/巫芝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