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543 普惠醫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12/19 發言時間 18:44:28
發言人 葉雅彤 發言人職稱 財會主管 發言人電話 04-888799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一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2/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2/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
10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76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76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
平均交易價格,且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交易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始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
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3)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4年(自發行日起算),且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可執行100%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勞動契約、競業
禁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或績效考核等級未達乙等以上者,本公司有權就其
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雇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當日之前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
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存續
期間內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所述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之日起ㄧ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4)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5)一般死亡:員工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退休: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
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
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但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皆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1)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
權利。
(2)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
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
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D.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
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巿/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
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註: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時價;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或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
請求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行使
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2)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
請求之認股權利。
(3)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股票。
(4)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上述
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5)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6)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2)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
憑證受領同意書」。
(3)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4)凡經通知簽署後,認股權人應對個人取得之權益保密,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
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5)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6)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7)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8)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
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9)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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