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71 瑞基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8/02 發言時間 16:30:27
發言人 傅俞燕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4-24639869
主旨 公告延長110年度現金增資案特定人之股款繳納期間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0/08/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8/02
2.公司名稱: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於110年5月30日公告之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0年8月4日起
自110年8月5日,惟考量疫情影響、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及參酌最近普通股價格
波動,為顧及特定人需充足之時間準備相關資金,提高參與之認購意願,使本
次增資順利募集完成,調整特定人繳款期間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0年8月18日
止。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
(以下簡稱現增)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
之中籤人等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2)申請期間: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8月13日止。
(3)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
之中籤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
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填寫匯款銀行帳號,於申請期間截止日
(110年8月13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
街17號2樓;TEL:(02)2361-1300】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
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
之中籤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利率%
(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0年8月20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0年8月2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
固定利率計算之。
(5)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
認購股數,本公司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
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
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預
計以股款繳憑證上櫃日期為110年8月24日,實際上櫃日期將另行公告。
(二)承諾書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乙案,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5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0596號函
准予申報生效在案。因考量疫情影響、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及參酌最近普通股價格
波動,為顧及股東需充足之時間準備相關資金,提高特定人之認購意願,使本次
增資順利募集完成,本公司董事長業經董事會授權後核決展延本次現金增資案洽
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0年8月18日。
本公司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展延洽特定人繳款期限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
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
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
書人承諾將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等
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正忠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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