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醫(6848)與帆宣貨款爭議案,北院判賠626萬,將研議是否上訴

日期2021-12-20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848 拉法醫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2/20     發言時間     18:43:35
發言人     卓明偉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兼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91212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2/2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帆宣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智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10/12/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帆宣公司與本公司之間給付貨款之爭議,於109年4月2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本
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6.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6,474元及遲延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以新臺幣2,1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
6,266,4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針對前述貨款,本公司已於108年帳列應付款項,故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
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是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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