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32 國鼎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3/24 發言時間 17:40:52
發言人 曾木增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8086006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0,000,000股之額度為限。
5.得私募額度:於2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
考價格為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
特定人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私募價格之定價係遵循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
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營運情況、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定,應具有合
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支應新藥於各項適應症之臨床試驗。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公司營運狀況及資本市場接受度,為掌握募集
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之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集
資金,且私募之限制轉讓規定有助於公司經營權之穩定,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
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限制,另本次私
募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
決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暨申請上市上櫃(興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
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
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