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57 華安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1/04/08 發言時間 16:54:12
發言人 江銘燦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27-083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4/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擇定特定人為限。參與本次
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過35人。
(2)本次係選擇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說明如下:
A.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擴展業務、投資新事業、改善財務結
構及完成策略聯盟等之對象,可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B.必要性:有鑑於本公司臨床試驗經費需求及加速取得新藥授權金之必要性,擬引
進對本公司未來新藥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全球主要國家進行臨床試驗及拓
展與國際藥廠談判機會,將有助於公司取得新藥授權金。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新股為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現金增資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股,於民國111年股東常會決
議日起一年內分3次辦理,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上限新台幣10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
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
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訂價依據及決議成數且不低於面
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訂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將
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
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3次皆為充實營運週轉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
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將容易礙於募資之時效性。因此考量
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會辦理,
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
依法令規定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
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訂價
依據及決議成數且不低於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
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3年始得自由轉
讓,並依相關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
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