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50 優你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4/21 發言時間 17:04:13
發言人 張家銘 發言人職稱 特助 發言人電話 03-5775586
主旨 公告本公司因廢棄物清理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2萬元
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4/2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4/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年10月26日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進行廢棄物採樣
檢驗作業,檢測結果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四十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12萬元。
3.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之處分,於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派員接受環境講習6小時。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2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定期送第三公正單位檢測廢棄物,確保有害廢棄物依規定分類。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