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緯(4153)董事會決議通過106年私募普通股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暨申報補辦發行審核程序

日期2022-05-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53 鈺緯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5/04     發言時間     17:59:56
發言人     麥聖御     發言人職稱     行政長     發言人電話     (02)22268631#16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6年私募普通股申請核發符合 上櫃標準之同意函暨申報補辦發行審核程序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5/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5/04
2.公司名稱: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並於107年1
月12日及107年3月8日交付新股共計25,000,000股(109年度辦理現金減資後之股數為
20,856,222股)。
(2)本公司106年度私募普通股自107年1月12日及107年3月8日交付應募人已屆滿三年,
業經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轉讓期滿,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
意函暨申報補辦發行審核程序。
(3)依此填妥「上櫃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上櫃同意函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待取得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
再行申報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待奉准申報生效後,再辦理申請為櫃檯買賣之相關作業。
(4)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相關作業、書件及時程安排均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若
因實際需求、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需修正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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