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6 永昕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7/05 發言時間 15:23:07
發言人 陳佩君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6670880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7/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7/05
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董事會核准發行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1,000,000股,
增資基準日為111/7/5,增資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為155,121,700股,
計新台幣1,551,217,000元。
(二)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修訂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內容
修訂前條文:
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修訂後條文:
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本修訂案業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在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