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4911)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之最高法院判決主文

日期2022-07-1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911 德英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7/11    發言時間    14:37:55
發言人    周省輝    發言人職稱    稽核主管    發言人電話    06-3840890-20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法院判決 主文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7/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7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於有關本公司委託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美國新藥臨床試驗糾紛案,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一部上訴,經最高
法院裁定兩造上訴均駁回。
6.處理過程:因最高法院判決裁定後,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原判決給付本公
司新台幣507萬5,732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及本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反訴部分第一、二審9/100之訴訟費用,本公司與律
師討論後,將儘速採取合適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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