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8 中天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2/02/24 發言時間 17:52:45
發言人 陳菀均 發言人職稱 研發中心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8558分機80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2/02/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4
2.發行期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公司之員工(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
如下)為限。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
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提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再提董事會同意;
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審核,再提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
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 20 %
屆滿三年 40 %
屆滿四年 60 %
屆滿五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違反法律
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
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此外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X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X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
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
上述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
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
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
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2)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3)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4)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
意書之規定。
(5)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
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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