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3184 微邦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5/18 發言時間 15:10:23
發言人 劉天來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76-755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5/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1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會函令修訂本公司一一二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
條文,並於112年5月1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本辦法之發行對象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 50%之子公
司及孫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本公司若發予員工認股權憑證符合前揭所列子公司
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惟具經理
人身份或董事具員工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但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者
,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本發行辦法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
在授予前或授予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以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限制員工權利股份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減資發還現金: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
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務÷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修訂後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本辦法之發行對象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 50%之子公
司及孫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本公司若發予員工認股權憑證符合前揭所列子公司
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惟具經理人身份或董事具員工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
經理人身份或董事具員工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但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者,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本發行辦法或公司規
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授予前或授予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
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或限制員工權利股份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減資發還現金: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
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