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623 施吉生技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3/19 發言時間 18:26:57
發言人 方弘文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1951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2年度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3/1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112年度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乙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5751號函核准本公司延長112年度
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5月29日。
3.因應措施:
(1)為確保股東權益,本公司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
下:
A.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B.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C.補償方案: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
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於113年4月1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2: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係以113年3月12日台灣
銀行公告之利率計算之。
D.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支付應計利息。
E.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前,逕向本公司財會部
洽詢(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電話:03-5981951)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
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承諾書: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6529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本公司考量本次資金募集之必要性,並顧及特定人需充足時間準備相關資金,為順利完
成資金募集,以維護股東權益,故將資金募集期間延長至113年5月29日。
本公司及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原
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在本期間若有損及權益之情事,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其權益受損
部份,本公司及本人願依所訂之補償方案負賠償責任。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建興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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