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6576)董事會決議辦理109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120萬股,每股75元

日期2020-07-27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逸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07/24 發言時間 17:37:15
發言人 詹孟恭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775001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9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暨 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09/07/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一)應募人之選擇方式:向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
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對象募集為限。
(二)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名單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1)顏昌芬: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2)汪嘉林:本公司董事
(3)顏昌人:本公司董事
(4)甘良生:本公司總經理
(5)詹孟恭:本公司財務長
(6)劉大偉David Lau(註):本公司創新藥臨床開發資深副總
(7)昌達生化科技(股)公司:本公司關係人
(8)和通創業投資(股)公司:無
註:該應募人尚在申請保管銀行投資專戶中。
4.私募股數或張數:1,200,000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
依本公司109年06月29日股東常會決議,於普通股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視市場
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
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於股東會決議本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二
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取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
(二)茲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109年07月24日為定價日,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計
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83.0元、86.1元、87.0元,擇前5日之收
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87.0元為基準;另以定
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92.2元為基準,取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為參考價格,故
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為92.2元;經綜合考量後,訂定75元為本次實際私募價格,為
參考價格之81.3%,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係以本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普通股之一段時間收盤
均價為參考依據,故本次私募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並支應配合公司未來營運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
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
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9/07/24
11.參考價格:92.2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7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
定,私募普通股於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
讓對象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增資基準日為收足股款日,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
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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