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1.股東會決議日:107/06/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能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志雄。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能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志雄先生,因投資或經
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能率網通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長、精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第八屆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
股東表決權數26,006,794權,贊成權數25,988,299權(其中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
21,062,492權)。反對權數4,671權(其中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4,671權),無效權
數0權(其中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13,824權(其中以電子
投票行使表決權數:13,824),贊成權數占表決時之總表決權數99.92%,本案照原案表
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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