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大樹 公司提供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9/04/06 | 發言時間 | 11:4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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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鄭明龍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4556469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大樹一、債 券代號:64691) 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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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 53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4/06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9/04/06 2.公司名稱: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09年5月4日至109年6月12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賣回價款: 每張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1.0025%),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 角以下四捨五入,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內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9年5 月4日起至109年6月12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 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9年5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9年4月30 日)起至屆滿日(109年6月12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9年6月11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 辦理賣回手續。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 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 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所 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將於109年4月30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 人。 (六)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09年6月19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 、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七)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