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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10/28 發言時間 14:57:40
發言人 曾雲龍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6557377#13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09/10/2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0/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
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控制及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
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辦理),本辦法所稱全職員
工者之正常工作時間係每週五天,每天工作時數七小時三十分鐘。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
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
事會同意。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
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自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
其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
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
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
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
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普通股股
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
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
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
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
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
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
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
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
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
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
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法向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相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
認股數量將由董事長核定,經董事會同意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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