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生(4117)108年提請有關違反藥事法之行政訴訟,台北高院判決駁回、維持原處分

日期2020-11-24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17 普生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1/24    發言時間    17:31:22
發言人    林孟德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79221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8年提請之行政訴訟,法院判決駁回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9/11/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本公司
被告:新竹縣政府
法院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訴字1772號
2.事實發生日:109/1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竹縣政府107年8月30日以本公司網路上刊登之「oh care 歐克威爾兒童漱口水-葡萄
350ml」及「oh care 歐克威爾牙膏」共2件產品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依
同法91條第2項規定, 處新台幣120萬元整罰鍰(以下簡稱:原處分),本公司業已於
108年4月30日發佈重大訊息在案。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於108年1月21日依法提起訴願,108年8月29日衛生福利部裁定訴願決定書,
駁回本公司之訴願,維持原處分。
(2)本公司於108年11月1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109年11月24日接獲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主文,駁回本公司之訴請,維持原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於108年繳納本案件之罰鍰,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相關之產品廣告均已下架,並確實遵守法律規定刊登產品廣告。針對本判決,本公司
將委任律師評估是否依法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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