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705 永信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01/18 發言時間 17:43:22
發言人 簡志維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450185
主旨 代子公司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 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1/1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1/18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職級或年資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每股認股價格為新台幣18.9元。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
認股權:
(1)屆滿24個月後得行使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60%(累計)。
(2)屆滿36個月後得行使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80%(累計)。
(3)屆滿48個月後得行使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0%(累計)。
(二)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員工於合
併或收購基準日前一個月起至十天得全數自由行使之,不受本項第一款得行使期間
及本辦法第九條得申請期間之限制,逾期不行使則失效。
(四)員工得在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後,完成公開發行前,全數行使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而不受本辦法其他條款之申請時間限制。惟員工若未於公開發行前完成行使,公
開發行後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行使。
9.認購股份之種類: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即行喪失;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分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
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分之認購權利。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證存續期
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
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本項第2、3、4及6款之期間不受第八條得申請時間限
制,且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永鴻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
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若本公司有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並將匯款
證明交付股務單位,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
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
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股務單位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每半年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以實
體股票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應於每半年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
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本公司章程、規章、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
求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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