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827 巨生醫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3/31 發言時間 17:22:14
發言人 王先知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1-036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3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31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31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2,200,000股
(4)既得條件:
於下列營運目標條件完成後仍在職,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比例如下:
(a)完成MPB-1514或是MPB-1523其中一項產品之對外授權,得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20%。
(b)完成國內或是國外上櫃或上市,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
(c)完成MPB-1514、MPB-1523及MPB-1734以外的新產品臨床IND申請,得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
(d)完成MPB-1734 臨床1/2a期試驗,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
(e)國內或是國外上櫃或上市後3年仍在職,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
(5)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a)員工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於事實
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無償取得者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
以註銷。
(b)被授予員工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規定被核定為大過(含)以上
之懲處,本公司得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全部股份並予以註銷(另含
減少資本退還之股款)。
(c)退休: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退休時,公司得向員工無償
收回並予以註銷(另含減少資本退還之股款)。
(d)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
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
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e)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減少資本退還之股款,可於離職時全數
既得。(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另含減少
資本退還之股款),於員工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
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
(f)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日起,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暫停既得條件
之適用,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h)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另含減少資本退還
之股款),於資遣之日起,公司得向員工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i)轉任子公司: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
公司之子公司,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
影響,惟既得條件適用指標A者,仍應依本辦法所定以本公司整體營運目標
核指標予以衡量;既得條件適用指標B者,績效之既得條件改以轉任子公司
後之績效標準衡量。
(j)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得
向員工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k)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而終止僱傭關係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
向員工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前述內容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訂定
民國110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a)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b)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
(c)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關鍵優秀人才與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激勵
同仁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
費用。以108年12月17日最後一次增資股權價格為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
金額約為新台幣7,040萬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預估既得期間將於110年至114年估算,估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1,408萬元、1,408萬元、1,408萬元、1,408萬元及1,408萬元,依目前已發行
股份總數48,395,903股為計算基礎,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29元
、0.29元、0.29元、0.29元及0.29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
股東權益尚不致於產生重大影響。
(11)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a)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且其
取得之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立即交付
信託保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d)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
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e)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於
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
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2)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a)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
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b)簽約及保密
i.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
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
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資格。
ii.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
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iii.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因遵守
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並應恪遵本公司薪
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大小懲處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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