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799 易威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05/10 發言時間 18:02:55
發言人 吳雪君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666-959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0/05/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1,5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前仍在本公司任
職,未曾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期滿日該員工個人考績評核均達本公司
所訂之目標,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獲配比例如下:
(1)發行總額的二分之一: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至少
為B(含)以上且符合下面條件:
(a)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期滿1年,既得40%。
(b)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期滿2年,既得30%。
(c)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期滿3年,既得30%。
(2)發行總額的二分之一: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為A
以上(含A)且依不同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分別設定需符合下面條件:
(A)美國地區子公司:
(1)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1年3月31日,既得50%。
(2)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2年3月31日,既得50%。
(B)大陸地區子公司:
(1)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1年3月31日,既得50%。
(2)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3年3月31日,既得50%。
(C)本公司:
(1)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1年3月31日,既得50%。
(2)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2年3月31日,既得25%。
(3) 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在職屆滿113年3月31日,既得2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死亡,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
因外,其餘皆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
取得其既得權利。
3.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
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4.調職:如員工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應比照本項第
二點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5.退休: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既得。
6.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
被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準日前一日,其尚受限制之股份
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為限。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
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如以每股16.65元為推估市價(以董事會開會前一個營業日,即110
年5月7日收盤價擬制估算),概估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9,97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39,379,678股,
比率約為1.08%,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
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
、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現金(股票)一併交付信
託。
未符合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
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
信託保管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
事會,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相關法令異動或因應金融市場
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
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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