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3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5/24 發言時間 19:03:40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管理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公司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託開發一案,台灣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發回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0/05/2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30號
4.事實發生日:110/05/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民國99年委託台灣東洋藥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
,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開發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
所有。民國99年簽約之際基於友好,本公司同意東洋公司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其
他區域權利仍為本公司所有。
(2)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
元之委託開發費用,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
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
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
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3)為捍衛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
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經台灣最高法院於三審判決發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東洋公司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
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
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款項亦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本公司對此三審判決深感遺憾與
不解,為維護本公司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於更審程
序更加詳細予以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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