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33 萊鎂醫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06/12 發言時間 19:28:57
發言人 陳仲竹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905951263
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撤銷募集109年 第二次現金增資案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6/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6/12
2.公司名稱: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因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不佳景氣趨勢未明,致無法順利募集完成,故
向金管會申請撤銷109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
6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6845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
原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其繳交之
股款,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
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實際付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0.81%(註1)/365】
註1:利率係以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1%計算之。
註2:實際付款日暫訂為110年6月25日,係以確定已繳款人可收到補償款項之日期。
(2)承諾書:
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09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
12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7545號函申報生效,於110年02月03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2824號核准調整發行價格為20元暨調整發行股數為4,500,000股。於110年03月10
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925號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0年6月11日。
本公司分別於109年11月17日、110年01月13日及110年6月3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
長處理增資相關事宜。因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不佳景氣趨勢未明,致無法順利募集
完成,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金管會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案。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若因撤銷募集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
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同意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負責人暨立書人:陳仲竹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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