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0 常廣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0/27 發言時間 18:26:45
發言人 陳正雄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682076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0/10/2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2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8/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變動緣由: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第二款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
股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具本公司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
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第五條第一款 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
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本公
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第七條第一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
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
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第七條第二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國民國110年04月07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0年08月04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第二款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
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
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第一款 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
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本公
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第七條第一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
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
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
第七條第二款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國民國110年04月07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0年08月04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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