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814 路迦生醫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12/15 發言時間 20:54:46
發言人 唐稚超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9500027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0年現金增資調降發行價格。
符合條款 第 44款 事實發生日 110/12/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2/15
2.公司名稱: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發行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40,000,000元乙案,業經
金管會110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915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向金管會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1年1月14日乙
案,業經金管會110年10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9887號函同意核備在案。
3.經本公司110年6月15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現金增資實際發行狀況,
本公司董事長於110年12月6日決議調降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由新臺幣50元調降至
每股新臺幣34元),增資計畫之發行股數維持不變,原現金增資募集總額為新台幣貳
億元,每股現增價格調降後之現金增資募集總額修改為新台幣壹億參仟陸佰萬元整。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7235號函核備在案。
6.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及調降發行價格
,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0年9月5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參與本
次現金增資之本公司員工,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認
股人。
(2)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21日起迄110年12月30日止。
(3)申請方式:
A.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填妥匯款銀行帳號,
於110年12月30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B2;電
話: (02)2702-3999】,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B.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
款期間延長及發行價格調降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請於110年12月21日
起至110年12月30日下午3:30止依「補償方案認股繳款書」,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
收機構-華南銀行板橋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納認購股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
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
(4)補償金之計算:
A.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註2)/365】
B.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仍有認購意願者,
若已依原增資繳納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已繳納股
款超過調整後應繳股款(已認股數×調降後每股發行價格)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已認股數×調降每股發行價格)】×【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
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1年1月6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
註3: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2.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3.承諾書
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9153號函申報生效,並經110年10月
7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9887號函同意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在案,現因衡量近
期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及市場接受度,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為使能
順利完成現金增資募集作業,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董事長核決通過將本次
現金增資新股發行價格,由50元調降為34元。
本人在此特別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將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權益,若因發行價格調降,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
責任。立書承諾人:唐稚超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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