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5 發言日期 111/03/10 發言時間 16:35:00
發言人 陳佩君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667088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0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
(2)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
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核定後,呈報董事長(本次認股權人名單中,若屬於本公
司經理人或董事兼任員工者,將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非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將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3)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
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另,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上述
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 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40%
屆滿 3 年 70%
屆滿 4 年 100%
(3)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重大
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公司放棄尚未行使
之認股權利,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
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
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於取消留職
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3)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離職
人員(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之權益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
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調職之影響。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
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一)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二)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
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員工分紅配股時,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
除權除息影響後價格(上市櫃公司)或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淨值(未上市櫃公
司)為繳款金額。
(四)「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五)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請求申請
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依法
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上稱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
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
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
辦法第五條二項第三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本公司有權將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辦理註銷。
(2)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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