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康(6242)接獲高院對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書,宣判上訴駁回

日期2022-03-17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242 立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3/17    發言時間    15:54:55
發言人    莊祐霖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6)2012452
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對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 民事判決書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3/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4家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重上字第438號
4.事實發生日:111/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間一筆藍光播放器之銷貨交易於103年間接獲來自末端銷售公司(亦是被上訴
   公司之一)主動來電,表示因其於售貨後發現銷貨之產品(藍光播放器)有瑕疵,欲
   收回該批貨品,故而主動邀請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等六家公司協商退貨事宜。
(2)上訴人於104年12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五
   家公司所簽立之退貨協議無效;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立康公司對上訴人所簽發之支
   票債權不存在,及被上訴人立康公司應交付上訴人已受領之款項1,658,575元。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01月17日宣判原
   告之訴駁回;上訴人對於107年0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此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0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03月08日宣判,
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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