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郁(6703)董事會通過修正「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日期2022-05-05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703 軒郁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5/05    發言時間     18:37:32
發言人     陳慧玲    發言人職稱     行政管理處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8712-131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1/05/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5/05
2.公司名稱: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111年3月7日證交所臺證上一字第1110004078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檢送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如下: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3個月(含)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
全職員工,經董事長依本辦法第五條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股股數
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標準,訂定得認購股數,並
須兼顧認購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經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
定。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3.得認購之員工名單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4.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5.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3個月(含)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
工,經依本辦法第五條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股股數
本公司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標準,訂定得認購股數,並須兼顧認購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
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
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
    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
定。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3.得認購之員工名單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4.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
        5.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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