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91 晶碩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1/05/24 發言時間 16:45:57
發言人 王景祥 發言人職稱 財會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329880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符合條款 第 21款 事實發生日 111/05/24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5/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童子賢
(2)董事:郭明棟
(3)董事:華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溫木榮
(4)獨立董事:李淑瑜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為57,052,830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54,862,912權);經票決結果,贊成52,697,993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0,516,806權),反對2,290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290權),無效票0權,
棄權及未投票4,352,54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343,816權)。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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