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16 明基醫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6/08 發言時間 15:44:28
發言人 吳淑晴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5533(5893)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決議許可現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從事競業行為
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08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法人董事: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其宏先生
(2)法人董事: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宏培先生
(3)法人董事: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管新寶先生
(4)法人董事: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勝龍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