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9 聯合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11/12/29 發言時間 20:13:29
發言人 林延生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929-4567#1101
主旨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公告
符合條款 第 23款 事實發生日 111/12/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2/29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上海聯歆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其關聯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64,3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6,48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48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應業務往來需求,給予業務往來額度,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期間內額度可循環使用,並授權董事長核准其額度之動用。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1,234
5.計息方式: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貸與日起一年為原則,但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
行號者,若有營運上之必要,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延長貸與期限。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但董事會得視需要
調整。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
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
6.還款之:
(1)條件: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貸與日起一年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延長貸與期限。
(2)日期:
未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51,84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4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資金貸與之人民幣金額以111年11月30日合併報表期末匯率 4.324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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