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61 聿新科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12/30 發言時間 14:43:24
發言人 涂耀仁 發言人職稱 竹科分公司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3-57829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正 「民國111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1/12/3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2/3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訂111年第一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通過。
發行辦法修訂前內容: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
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
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12元發行。
(二)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
績效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核優等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五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評核優等
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 (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法定
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
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
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已達成既得條件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
死亡者之股份。
發行辦法修訂後內容: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
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
擬訂分配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12元發行。
(二)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
績效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核優等者,
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五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評核優等
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有權以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
原發行價格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發生繼承等相關事項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 (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其法定
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
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
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已達成既得條件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
死亡者之股份。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