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光(3218)嘉大眼科診所案,臺北地院判公司應給付2192.4萬元

日期2023-06-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18 大學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6/04    發言時間     21:02:44
發言人     劉俊杰    發言人職稱     資深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000
主旨      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字第2號民事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2/06/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暨反訴被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暨反訴原告 賴麗如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智字第2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6/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嘉義大學眼科診所負責醫師賴麗如於契約期間另行 
違約執業,而向賴麗如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賴麗如應給付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
賴麗如於訴訟中,向本公司提起反訴請求不當得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賴麗如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書後,擬續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以維本公司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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