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724 宣捷幹細胞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2/12/05 發言時間 18:32:16
發言人 潘啟明 發言人職稱 投資長 發言人電話 02-897877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 業經金管會准予備查
符合條款 第 44款 事實發生日 112/12/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12/05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08月10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9月0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5481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洽特定人作業充裕準備時間,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
,綜合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申請延長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定人
繳款期間至113年1月10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05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6437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6.因應措施:
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
方案如後:
一、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申請期間:奉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並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
三、補償方案: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
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
定存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2年12月2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為之。
四、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
填具「股款退回暨匯款帳號申請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2年12月11日下午5時前
,親自送達或限時掛號(郵戳為憑)至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68號
1樓】,逾期或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
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公司財務部,聯絡電話:(02)8978-7777#19829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諾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9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4815號函核備在案。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鑑於
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洽特定人作業充裕準備時間,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綜合
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延長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特
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1月10日,其餘無變動。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權益。
若因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
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宣昶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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