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生(6734)112年現增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4/15案,獲主管機關核准

日期2024-01-22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34 安盛生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1/22    發言時間    18:56:04
發言人    黃舒蘭    發言人職稱    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    87511335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12年現金增資特定人 繳款期間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1/2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1/22
2.公司名稱: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10月23日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就本次現金增資相關事宜
   ,如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修正者,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
   全權處理,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409號函核准
   申報生效在案。
(2)考量近期經濟情勢與公司整體規劃,及給予特定人繳款充裕作業時間,申請延長
   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3年4月15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3129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
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擬訂相關補償方案
如下:
(1)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3年2月5日止。
(3)補償方案: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
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定另行公告,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五百萬元(含)
以上之牌告機動利率0.645%計算之。
(4)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
「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 
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逾期或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
意願。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6)承諾書如下:
                                   承諾書

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112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
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業經貴會112年11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409號函申報
生效。
鑑於近期經濟情勢變化對於資本市場影響,綜合考量本公司整體規劃,以及給予特定人
繳款充裕作業時間,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申請延長3個月,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
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
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
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本公司所訂之補償方案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承諾人: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彥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特定人繳款期間展延至113年4月15日如股款提前收足則提前截止,本次現金增資
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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