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亞藥(6562):聯亞生技經營權案新竹地院民事判決王長怡一審勝出

日期2024-03-12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562 聯亞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3/12    發言時間     18:31:43
發言人     范瀛云    發言人職稱     行政管理中心執行副總    發言人電話     03-5977676
主旨      代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HU MEI MEI(胡世一)、周大任、林淑菁
  被告:本公司之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王長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原告3人於112年9月28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確認原告3人自民國111年6月9
  日起為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之董事,且原告林淑菁自111年6月9日起為聯亞生技開發
  (股)公司代理董事長」之訴。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判決結果,對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
  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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