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176 基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4/07/07 發言時間 15:48:52
發言人 江雅鈴 發言人職稱 營運管理部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2653-5200#890
主旨 公告本公司主管獲台灣高等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4/07/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7/07
2.公司名稱: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11年12月29日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公司主管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
經司法機關審慎調查後還原真相,已依法不起訴結案。當事人董事長張世忠先生、
前總經理鄭毓仁先生、前財務長歐朝銓先生經司法程序釐清事實,已證實自身清白,
無違法情事。
本案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兩次不起訴處分之司法審視,於今日收到台灣高等檢察
署確認維持不起訴處分。本公司向來注重公司治理,要求員工遵守法令、忠實執行公
司職務,對於本案司法調查結果依法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