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30 健亞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4/09/30 發言時間 17:11:49
發言人 蔣維民 發言人職稱 行政處 資深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5982221 ext.118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更正得私募額度)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4/09/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3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並以策略性投資人
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8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80,000,000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
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三.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實現長期累積研發動能、降低關稅對新藥研發商業化之影響、滿足短鏈供應需求、
強化國際市場佈局,並充實新藥產品線,需引進策略夥伴,以利本公司長期經營與
業務發展。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可行性及時效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達到與策略合作夥伴間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採取私募方式籌資及引進策略投資者。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 8 規定,除依該條文規
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原則上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辦理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
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
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
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與商議一切有關
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