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555 美萌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08/10 發言時間 16:15:33
發言人 魏聰哲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5053939
主旨 更正公告本公司之法國經銷商Ortho Partner與Ormco 公司間專利侵權訴訟和解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7/3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 Ormco Corporation(齒顎矯正器之美國同業)及
Ormco France(齒顎矯正器美國同業之法國經銷商)
被告: Ortho Partner (本公司法國經銷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巴黎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巴黎司法法院第三庭第三分庭案卷編號第RG16/18392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齒顎矯正器之美國同業Ormco單方面認定本公司生產銷售與
歐洲經銷商Ortho Partner之自鎖式齒顎矯正器部分型號產品違反其法國專利EP1679048
,而向巴黎法院提出Ortho Partner侵犯其專利權之訴訟。由於本公司與OP公司簽訂之
齒顎矯正器銷售合約內容中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負責原則,若有智財權任何索賠,
則需由本公司公司承擔相關費用賠償。
6.處理過程: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已正式簽訂保密之和解協議書,雙方將依和解協議書
約定終止現存之訴訟。和解契約之細節,基於契約中之保密條款,不予揭露。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帳上已於106年及107年度之財務報表中
提列訴訟損失準備合計100萬歐元;而依據和解書內容,本公司應支付和解金額為50萬
歐元,該款項為不含中華民國相關稅負之淨額,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該和解金為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需扣繳20%,經計算稅款計12.5萬歐元
,該筆稅款將由本公司負擔,使得本次和解實際支付金額為62.5萬歐元,餘37.5萬歐元
將於帳上迴轉為利益,對本公司目前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先於111/7/31公告之和解金額為50萬歐元,於111/08/10更正公告
金額為62.5萬歐元,較原公告增加12.5萬歐元原因係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需
扣繳20%稅款,而該筆稅款將由本公司負擔,使得本次和解實際支付金額為62.5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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