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5千萬股

日期2024-04-02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4/02    發言時間     19:32:04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選擇方式: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私募對象選擇之目的:
   目前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公司之營運相對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
   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
   A.擬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詹青柳:本公司董事長
     <2>林國鐘:本公司董事/執行長
     <3>陳本源:本公司董事
     <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本公司法人董事
     <5>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本公司法人董事
     <6>黃正谷:本公司董事/總經理
     <7>香港商益昂資本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名簿戶名: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益昂
        資本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專戶):本公司法人董事
     <8>李伸一:本公司董事
     <9>楊育民:本公司獨立董事
     <10>張進德:本公司獨立董事
     <11>田健和:本公司獨立董事
     <12>Jeffrey R.Williams (韋傑夫):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13>劉敬村: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14>謝明娟: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15>秦小強:本公司醫學長
     <16>張雪玲:本公司財會主管
     <17>林俐伶:本公司科學長
   B.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藉由引入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之資金
     ,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
     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
     要性。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50,000千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
資金狀況,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
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私
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
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50,000千股範圍內依私募當
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50,000千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
   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資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
全財務結構及/或進行新藥研發及/或轉投資及/或購置固定資產及/或支應其他
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
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
具有必要性。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
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
除私募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外,本次所發行 
或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
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
   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現
   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
   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
   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
   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
   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
   營運狀況彌補之,發行價格及轉換價格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於增資效益顯現
   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
   響。
(2)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關於本次籌資之發行或私募條
   件、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
   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等客觀環
   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為完成籌資計畫,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現金增資
   私募普通股之相關事宜並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
(4)如有未盡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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