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怡錦法律研究員 責任編輯/吳培安
今年6月,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發布一份生物相似藥指引草案,若獲採納上路,未來加拿大的生物相似藥品將全面取消臨床三期試驗,亦即不需要進行比較性臨床療效和安全性試驗,大幅降低藥廠的研發成本、縮短開發時程、加快審核流程。以下帶您快速了解此次法規變動的重點觀察。
加拿大生物相似藥新指引草案 打破傳統臨床監管框架?!
在加拿大,生物相似藥是指與已取得核准的生物製劑(Canadian Reference Biologic Drug, CRBD)高度相似的藥品,其活性成分、品質特性、藥效與安全性,需與原廠藥高度相似(high similarity)、且能產生相同臨床療效。
由於生物相似藥具備高分子結構,以及必須仰賴活體細胞生產、製程複雜等因素,難以完全與CRBD達到藥物相等性,因此監管較複雜,在藥證申請時需證明在臨床上不具臨床顯著差異,且與CRBD高度相似,無法比照小分子學名藥的簡化審查。
不過,這樣的狀況可能即將獲得鬆綁。今年6月10日,加拿大衛生部發布了新的《生物相似性藥品之資訊與申請要求指引草案》(DRAFT Guidance Document: Information and Submission Requirements for Biosimilar Biologic Drugs),並啟動諮詢直至2025年9月8日,但詳細生效日尚未說明。
該草案適用於開發生物相似性藥品提出上市申請的業者,也就是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例如重組DNA技術與細胞培養)所生產、結構與功能特性明確界定的蛋白質生物藥品,透過重組DNA技術製造的短鏈多胜肽(short polypeptides),以及低分子量肝素的生物製劑。
生物相似藥免除療效比較、安全性試驗 短鏈多肽藥依生產方式進一步區分
依據現行指引,生物相似藥品在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進行比較性臨床試驗,以排除生物相似藥與參考生物製劑(即原廠藥)在療效和安全性方面的臨床意義差異。比較性臨床試驗通常是指三期試驗,需要招募數百名病人,來評估生物相似藥與原廠藥是否有臨床上之差異。
新草案則指出,生物相似藥不需要進行比較性臨床療效和安全性試驗。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臨床療效和安全性比較試驗,申請者應提出理由解釋試驗的目的。不過,加拿大衛生部仍然要求申請者提供與原廠藥的比較性資料,可以用藥理學、免疫原性與安全性等研究資料來佐證。
此次公布的指引草案,還包含了多項調整。首先是更新了短鏈多肽藥物分類標準,將依照生產方式進一步分類。若以重組DNA技術生產的短胜肽藥物,將被視為生物製劑,可依循生物相似藥路徑申請;若為化學合成生產的短胜肽藥物,將被視為傳統藥品,有資格以簡化新藥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Submission, ANDS)取得學名藥資格。
第二是減少動物試驗。若申請者於體外試驗(in vitro)已建立了高度相似性證明,則不須再進行體內非臨床評估(動物實驗);最後是適應症授權,加拿大衛生部擬取消對適應症授權的個別說明要求,若分析證明與原廠藥高度相似,即可授權所有原廠藥的適應症,無需再逐項說明及提供充分科學論證。
加拿大領銜鬆綁 國際生物相似藥品免除三期試驗將成趨勢?
事實上,新指引草案的建議,與歐盟藥品管理局(EMA)於今(2025)年4月1日發布的一份反思文件中所提出、認為生物相似藥可以在沒有臨床療效證據的情況下獲得核准的觀點一致。
另一方面,雖然美國目前生物相似藥品申請者若想免除臨床三期試驗,仍須經過逐案審查,但在減少動物試驗方面,此指引草案與美國今年4月10日宣布、計劃逐步取消單株抗體和其他藥物的動物試驗要求的觀點一致。
若新指引草案順利上路,將全面取消加拿大生物相似藥品的臨床三期試驗,大幅降低藥廠的研發成本、縮短開發時程、加快審核流程,並提高加拿大在全球生物相似性藥品產業的競爭力與吸引力,預期將促進更多國際公司進入此市場,也將是臺灣拓展的契機。